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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 1
一、各矯正機關得遴調收容人擔任服務員,協助場舍(教室)秩序維持與
    收容人處遇相關之事務工作,或科(處)事務等事宜,並得審酌情形
    實施輪調。
    前項所稱與收容人處遇相關之事務工作內容如下:
(一)文書:指協助整理各式文書資料。
(二)福利:指協助百貨之申購、發放及生活用品保管等事項。
(三)清潔:指協助維護環境整潔、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
(四)作業:指協助技術輔導、督促生產、作業示範、工具管理、材料收
      發保管、作業成品之檢驗。
    各矯正機關得依需要,遴調收容人從事炊事、打掃、看護及其他由機
    關經理之事務,視同作業。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修正
1
一、各矯正機關得遴調收容人擔任服務員,協助場舍(教室)秩序維持與
    收容人處遇相關之事務工作,或科(處)事務等事宜,並得審酌情形
    實施輪調。
    前項所稱與收容人處遇相關之事務工作內容如下:
(一)文書:指協助整理各式文書資料。
(二)福利:指協助百貨之申購、發放及生活用品保管等事項。
(三)清潔:指協助維護環境整潔、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
(四)作業:指協助技術輔導、督促生產、作業示範、工具管理、材料收
      發保管、作業成品之檢驗。
    各矯正機關得依需要,遴調收容人從事炊事、打掃、看護及其他由機
    關經理之事務,視同作業。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1
一、各矯正機關得調用收容人擔任雜役,協助辦理房舍、工場、教室、合
    作社等單位之有關文書、福利、清潔等工作(得定期實施輪調)。並
    得審酌情形設置下列各款之服務員:
(一)教室:每一教育班次設置班長一人,協助辦理維持秩序、保管書籍
      、學習及其他雜務等事宜(少年輔育院得審酌需要,增設副班長一
      名)
(二)工場:
      1.工場服務員:每工場設置一人,協助工場主管辦理本工場秩序之
        維持及其他雜務等事宜。
      2.作業助理員:各工場依作業人數及性質,劃分若干工作小組,以
        五十人一小組為原則,至多不超過四小組,各小組設置作業助理
        員一人,協助辦理技術輔導、督促生產、作業示範、工具管理、
        材料收發保管、作業成品之檢驗等事宜。
(三)房舍:新收考核舍、隔離舍、病房等房舍依人數多寡,每單位設置
      服務員一至二人,協助辦理維持秩序及其他雜務等事宜。
(四)膳食:每一場舍遴選一名膳食代表,負責輪流監廚及參加膳食小組
      會議,討論膳食改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