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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 1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
一、第一項刪除雜役,改稱服務員,俾符人權理念。另增列協助辦理科室業務,以符
    實際。
二、第二項明確規範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協助與收容人處遇相關之事務工作內容。
三、第三項增訂矯正機關遴調視同作業收容人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