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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與查核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1
一、緣由:
    為妥適辦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有關緩起訴處
    分金暨認罪協商金運用之查核與支付,以提昇執行效率,並加強相關
    科室之聯繫,爰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