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與查核注意要點 1
一、緣由:
    為妥適辦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有關緩起訴處
    分金暨認罪協商金運用之查核與支付,以提昇執行效率,並加強相關
    科室之聯繫,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1
一、緣由:
    為妥適辦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有關緩起訴處
    分金暨認罪協商金運用之查核與支付,以提昇執行效率,並加強相關
    科室之聯繫,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民國 95 年 08 月 04 日訂定
1
一、緣由:
    為妥適辦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有關緩起訴處
    分金運用之查核與支付,以提昇執行效率,並加強相關科室之聯繫,
    爰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