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由: 為妥適辦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有關緩起訴處 分金暨認罪協商金運用之查核與支付,以提昇執行效率,並加強相關 科室之聯繫,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一、緣由: 為妥適辦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有關緩起訴處 分金運用之查核與支付,以提昇執行效率,並加強相關科室之聯繫, 爰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