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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臺北看守所女所收容人剪髮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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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臺北看守所女所收容人剪髮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第 1 條
一、新收入所除有特殊原因外,頭髮一律略作修剪;特殊原因乃指有具體 證明剪髮對其出所後生活有重大妨礙者 (入所需檢附報告並於一週內 提出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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