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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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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上稱本署)為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
    案件,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
    一及法務部「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發交或發回司法警察或檢察事務官
    補足證據應行注意要點」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