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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1
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上稱本署)為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
    案件,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
    一及法務部「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發交或發回司法警察或檢察事務官
    補足證據應行注意要點」訂定本要點。
民國 98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1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上稱本署)為辦理發查、交查、核退、
    核交案件,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
    條之一及法務部「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發交或發回司法警察或檢察事
    務官補足證據應行注意要點」訂定本要點。
民國 93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1
一、本要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