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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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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收入所由中央台查驗院檢裁定書、移送公函,有無毒品犯罪前科及
    其他犯罪資料。文件不齊得拒絕入所或通知補送 (由名藉通知院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