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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1
一  新收入所由中央台查驗院檢裁定書、移送公函,有無毒品犯罪前科及
    其他犯罪資料。文件不齊得拒絕入所或通知補送 (由名藉通知院檢)
民國 88 年 02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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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收入所由中央台查驗院檢裁定書、移送公函,有無毒品犯罪前科及
    其他犯罪資料。文件不齊得拒絕入所或通知補送 (由名藉通知院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