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辦理 (一) 刑事執行案件,新案進行同時制作發還保證金通知書第 1、2 聯留 執行科,第 3 聯送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開立支票奉核 後,備供保證人到署領取。 (二) 保證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後,即由執行科將原製作之發還通知書 第 2 聯交保證人至領取保證金窗口 (出納) 領取保證金支票。 (三) 受刑人單獨到案執行時,執行科應即將原制作發還保證金通知書第 2 聯通知保證人前來本署發還保證金窗口 (出納) 領取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