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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親屬候見與辦理接見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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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接見時間及次數:
 (一) 登記接見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
      時至四時:星期六上午九時至十一時,星期六下午或逢週休週六上
      午及星期日不辦理接見,國定假日事先另行公布。
 (二) 管訓、刑事案件及留置觀察收容少年,接見次數每日壹次。
 (三) 觀察勒戒、戒治收容少年,每星期以壹次為限。
 (四) 違反規定之收容少年,其停止接見期間,不許接見。
 (五) 經法院、檢察署裁定為禁止接見之收容少年,不許接見之,但可寄
      送入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