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節約能源(用電)措施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1
壹  戒護區用電
一  照明燈具:
    1  (一) 日間舍房:視室內昏暗度開啟,收封時開啟小燈。
    2  (二) 夜間舍房:收封點名開啟照明,夏季開啟時間十七時四十分
            至四時五十分,冬季開啟時間十七時至五時二十分 (視季節
            晝夜長短稍作調整) 。
       (三) 外圍照明:夏季開啟時間十八時五十分至四時三十分,冬季
            開啟時間十七時二十分至五時二十分 (視季節晝夜長短稍作
            調整) 。
二  舍房通風設備:                        ┌─────────┐
    夏令時間舍房電扇及抽風機時間:        │備註:            │
    電  扇      十時○○分:  十二時三十分│1 使用時間上午十時│
    抽風機    十二時三十分:  十三時○○分│  至凌晨二時。    │
    電  扇    十三時○○分:  十四時○○分│2 溫度攝氏二十七度│
    電  扇    十五時三十分:  十八時○○分│  以上方可開啟。  │
    抽風機    十八時○○分:  十八時三十分│3 十四時至十五時三│
    電  扇    十八時三十分:二十一時○○分│  十分暫停使用電扇│
    抽風機  二十一時○○分:二十一時三十分│  及抽風機。      │
    電  扇  二十一時三十分:二十四時○○分│4 由中央台主任負責│
    抽風機  二十四時○○分:二十四時三十分│  舍上、舍下控制使│
    電  扇  二十四時三十分:    二時○○分│  用。            │
                                          └─────────┘
三  用水 (電) :
 (一) 落實節約用水政策及相關規定,以減少水幫浦用電。
 (二) 用、配送水應儘量避免迂迴轉折造成多次抽送徒浪費水電之資源。
 (三) 節約用水;第二次水再利用 (澆花、菜、植物等如炊場用水) 。
 (四) 加強宣導節約用水、用電,並養成隨手關閉水電之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