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節約能源(用電)措施 1壹 戒護區用電
一 照明燈具:
1 (一) 日間舍房:視室內昏暗度開啟,收封時開啟小燈。
2 (二) 夜間舍房:收封點名開啟照明,夏季開啟時間十七時四十分
至四時五十分,冬季開啟時間十七時至五時二十分 (視季節
晝夜長短稍作調整) 。
(三) 外圍照明:夏季開啟時間十八時五十分至四時三十分,冬季
開啟時間十七時二十分至五時二十分 (視季節晝夜長短稍作
調整) 。
二 舍房通風設備: ┌─────────┐
夏令時間舍房電扇及抽風機時間: │備註: │
電 扇 十時○○分: 十二時三十分│1 使用時間上午十時│
抽風機 十二時三十分: 十三時○○分│ 至凌晨二時。 │
電 扇 十三時○○分: 十四時○○分│2 溫度攝氏二十七度│
電 扇 十五時三十分: 十八時○○分│ 以上方可開啟。 │
抽風機 十八時○○分: 十八時三十分│3 十四時至十五時三│
電 扇 十八時三十分:二十一時○○分│ 十分暫停使用電扇│
抽風機 二十一時○○分:二十一時三十分│ 及抽風機。 │
電 扇 二十一時三十分:二十四時○○分│4 由中央台主任負責│
抽風機 二十四時○○分:二十四時三十分│ 舍上、舍下控制使│
電 扇 二十四時三十分: 二時○○分│ 用。 │
└─────────┘
三 用水 (電) :
(一) 落實節約用水政策及相關規定,以減少水幫浦用電。
(二) 用、配送水應儘量避免迂迴轉折造成多次抽送徒浪費水電之資源。
(三) 節約用水;第二次水再利用 (澆花、菜、植物等如炊場用水) 。
(四) 加強宣導節約用水、用電,並養成隨手關閉水電之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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