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 一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三點。 二 法務部九十年六月十八日法九十會決字第○二二八六一號函轉行政院 九十年六月一日台九十忠授字第○五○五七號函。 三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政風室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九○) 政 (二) 字 第○○五三一五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