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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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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官辦理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