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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
一、檢察官辦理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民國 83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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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檢察官辦理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