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執行官認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人符合同法第十 七條第三項之要件,並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應製作拘提聲請書( 稿),載明被聲請拘提人之年籍資料、拘提理由、拘提期間,並附具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下稱分署)之分署長 核定。 書記官、執行員認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人符合同法 第十七條第三項之要件,並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得擬具書面報告 ,連同卷宗送行政執行官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