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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拘提管收應行注意事項 1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配合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修正為項次調整。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配合組織及編制職稱調整,第一項新增「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下稱分署)」,
以臻明確,並將「處長」修正為「分署長」,酌作文字調整,第二項將「執行書記官
」修正為「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