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修正為項次調整。
配合組織及編制職稱調整,第一項新增「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下稱分署)」, 以臻明確,並將「處長」修正為「分署長」,酌作文字調整,第二項將「執行書記官 」修正為「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