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嘉獎: (一) 督導或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成績優良,有具體事蹟。 (二) 全年度督導或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未有遲延。 (三) 辦理行政執行相關政策、制度、法規、計畫、措施及方案之擬定或 執行,有顯著成效。 (四) 其他優良事蹟,足為一般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