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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行政執行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 1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嘉獎:
 (一) 督導或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成績優良,有具體事蹟。
 (二) 全年度督導或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未有遲延。
 (三) 辦理行政執行相關政策、制度、法規、計畫、措施及方案之擬定或
      執行,有顯著成效。
 (四) 其他優良事蹟,足為一般表率。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1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嘉獎:
 (一) 督導或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成績優良,有具體事蹟。
 (二) 全年度督導或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未有遲延。
 (三) 辦理行政執行相關政策、制度、法規、計畫、措施及方案之擬定或
      執行,有顯著成效。
 (四) 其他優良事蹟,足為一般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