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人員除因公出國應依「行政院及所屬 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辦理外,非因公出國(含 探親、探病、奔喪、觀光等),應於二星期前向本局人事室(以下簡 稱人事室)提出申請表(如附表一),經陳奉核准後,依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規定辦理出國手續。申請人逾核准出國日期一個月(含) 以上始起程者,應於假單上敘明理由,經該管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 事室登註。但依本要點第二點申請者,應依該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