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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 1
一、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人員除因公出國應依「行政院及所屬
    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辦理外,非因公出國(含
    探親、探病、奔喪、觀光等),應於二星期前向本局人事室(以下簡
    稱人事室)提出申請表(如附表一),經陳奉核准後,依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規定辦理出國手續。申請人逾核准出國日期一個月(含)
    以上始起程者,應於假單上敘明理由,經該管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
    事室登註。但依本要點第二點申請者,應依該點規定辦理。
民國 93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1
一、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人員除因公出國應依「行政院及所屬
    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辦理外,非因公出國(含
    探親、探病、奔喪、觀光等),應於二星期前向本局人事室(以下簡
    稱人事室)提出申請表(如附表一),經陳奉核准後,依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規定辦理出國手續。申請人逾核准出國日期一個月(含)
    以上始起程者,應於假單上敘明理由,經該管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
    事室登註。但依本要點第二點申請者,應依該點規定辦理。
民國 83 年 11 月 15 日訂定
1
一  法務部調查局 (以下簡稱本局) 員工出國探親、觀光,應於二星期前
    向人事室提出申請 (格式如附表) ,經陳奉核准後依內政部入出境管
    理局規定辦理出國手續。逾申請出國期間一個月 (含) 以上始起程者
    ,應於休假單上註明理由,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事室登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