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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人員應國外機關團體邀請以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會議或活動給予公假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3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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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使本部暨所屬機關檢察官、觀護人、矯正人員或其他法務人員 (以
    下簡稱法務人員) 得應國外機關團體邀請,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
    會議或活動,以吸收國外新知,充實本職學能,特依公務人員請假規
    則第四條第七款規定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