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使本部暨所屬機關檢察官、觀護人、矯正人員或其他法務人員 (以 下簡稱法務人員) 得應國外機關團體邀請,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 會議或活動,以吸收國外新知,充實本職學能,特依公務人員請假規 則第四條第七款規定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