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附則
(一)學生因借提等其他情事收容於其他矯正機關期間遭受霸凌而不適用
本措施之規定者,收容之矯正機關應依矯正機關防治及處理收容人
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具體措施及其他相關
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防制委員會、審查小組、處理小組,於調和、調查、處理及審議本
措施之事件時,應注意維護雙方之秘密及隱私,且其個人資料,依
法應予保密者,不得洩漏或公開。
(三)防制委員會、審查小組、處理小組,於調和、調查、處理及審議本
措施之事件時,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
迴避規定,迴避之委員不得參與決議,且不計入會議出席委員人數
。
(四)少年矯正學校校長、教職員工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措施之規定者,
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懲戒或懲處等相關法令規
定及學校章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