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措施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生:指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之少年受刑人或經法院裁定感化教育
而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之少年。
(二)主管機關:指法務部。
(三)監督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
(四)矯正機關:指監獄、看守所、戒治所、少年觀護所及少年矯正學校
。
(五)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運用於協助
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
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六)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少年矯正學校事務
人員,或運用於協助少年矯正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及其他經主
管機關指定者。
(七)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
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
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
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
進行。
(八)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少年矯正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
學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