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 一、學生如因借提等其他情事收容於其他矯正機關期間遭受霸凌而不適用本措施之規
定者,因其身分亦為矯正機關收容人,自應由收容之矯正機關依矯正機關防治及
處理收容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具體措施及其他相關法
規之規定辦理,爰於第一款明示之。
二、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三十九條第八款及少年矯正學校特性,於第二款規定霸
凌事件之相關辦理程序應依法踐行保密義務。
三、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六十條規定及少年矯正學校特性,於第三款規定有利害
關係人員之迴避事項。
四、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六十九條規定及少年矯正學校特性,於第四款規定少年
矯正學校人員有違反本措施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