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開始記分後,刑期變更者,於執行指揮書到監之次月依第三點至第五 點規定,計算應考評分數。 執行拘役、罰金易服勞役或殘餘刑期未滿六月,不符監獄行刑法第十 八條刑期六月以上之類型,該期間不適用累進處遇之考評。 因執行指揮書異動,變更曾執行期間之情形,應按當時實際執行情形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