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數統一考評基準 (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現行 |
3 | 三、有二以上刑期而適用第二點各款二種以上基準表者,其起分及進分標
準,依各刑期占執行刑期之比例計算。
前項刑期如包含少年犯及成年犯二種罪責,其起分及進分標準,應按
成年犯之基準表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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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有二以上刑期而分別經判決認定累犯及非累犯者,其進分標準,依各
刑期占執行刑期之比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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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指揮書所載羈押、折抵或計入刑期之日數合併計算後,依第三點或第
四點之進分標準計算起分,但不得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
十一條之標準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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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
第 18 條 | 對於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使其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
能力,其處遇應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為之。但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
由認為不適宜者,得暫緩適用累進處遇。
累進處遇事項及方法,另以法律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