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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數統一考評基準 6
六、開始記分後,刑期變更者,於執行指揮書到監之次月依第三點至第五
    點規定,計算應考評分數。
    執行拘役、罰金易服勞役或殘餘刑期未滿六月,不符監獄行刑法第十
    八條刑期六月以上之類型,該期間不適用累進處遇之考評。
    因執行指揮書異動,變更曾執行期間之情形,應按當時實際執行情形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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