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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第 13 條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人員因故意或過失未錄音、錄影,或錄音、錄影
之內容有空白、不完整之情形,該管監督長官應查明原因,並對失職人員
按其情節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