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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第 13 條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人員因故意或過失未錄音、錄影,或錄音、錄影
之內容有空白、不完整之情形,該管監督長官應查明原因,並對失職人員
按其情節予以議處。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