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有關錄音、錄影事務能正確妥適執行,達成保管錄音、 錄影資料及使用之目的,對於執行人員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未錄音、錄影或錄音、 錄影之內容有空白、不完整之情形,自應對其失職行為予以查處,爰訂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