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勸導仍不改善者本署得逕行將該車輛移至適當處 所,或洽請交通管理單位協助,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負擔: (一)無法提出證明當日至本署洽公,經勸導三次以上仍不改善者。 (二)於非停車場開放時間,未經本署同意使用停車場者,逕行開立勸導 單,經勸導三次以上仍不改善者。 (三)未經本署同意,未停放在標示之停車格內或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 輛行進或停放者。 (四)占用公務、身障人士及孕婦親子停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