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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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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劃管理本署停車空間使用,有效管制停車空間之秩序,特訂定本
    要點。
二、基於檢察機關性質特殊,考量安全及公共利益之必要,依據規費法第
    十三條之規定,免徵停車費。
三、本署停車場計有地下室汽(機)車停車場及平面汽(機)停車場,分
    別供本署公務車、員工及洽公民眾使用。使用區分如下:
(一)地下室汽車停車場:專供本署公務車及獲安排停於地下室之檢察官
      、主管、身障員工使用。
(二)地下室機車停車場:專供本署公務機車及員工機車使用。
(三)平面汽(機)停車場:
      1.東北側汽(機)車停車區:專供本署員工、洽公身障人士及孕婦
        親子使用。
      2.東側汽車停車區:專供公務、身障人士及孕婦親子使用。
      3.南側汽(機)車停車區:提供洽公民眾使用。
四、本署停車場採柵欄管制,夜間不提供停放,但執行公務者不在此限。
五、東側及南側汽(機)車停車區開放時間為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
    止,其餘時間採柵欄管制。
六、停車場柵欄於當日下午六時關閉後,若經法警室巡查停車場尚未駛離
    之車輛為非當日洽公民眾或執行公務者,逕行開立「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停車違規勸導單」。
    欲自行駛離之車輛,須至法警室辦理領車手續,除當日洽公民眾並能
    提出證明者外,其餘須持證明文件並簽收領取「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停車違規勸導單」後始得將車輛駛離。
七、洽公單位或送貨廠商臨時停放本署地下室停車空間,如有妨害進出或
    佔用車道等情事,得通知總務科或法警室協助處理,以維持停車秩序
    。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勸導仍不改善者本署得逕行將該車輛移至適當處
    所,或洽請交通管理單位協助,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負擔:
(一)無法提出證明當日至本署洽公,經勸導三次以上仍不改善者。
(二)於非停車場開放時間,未經本署同意使用停車場者,逕行開立勸導
      單,經勸導三次以上仍不改善者。
(三)未經本署同意,未停放在標示之停車格內或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
      輛行進或停放者。
(四)占用公務、身障人士及孕婦親子停車格者。
九、本署停車場僅提供停車空間,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
    抗力之因素時,本署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
    使用人如在本停車場內與他車發生行車事故者,由使用人自行處理。
十、停放於本署停車場之車輛,禁止放置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
    及各項違禁物。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毀損本署停車場之各項設施時,
    應負賠償責任。因未遵守本要點規定致生損害者,亦同。
十一、本署得視業務需要,隨時採行部分或全部管制停車場之使用,不對
      外開放。
十二、停車場之整體規劃、分配及管理等工作由總務科辦理;維護停車秩
      序、監控、處理違規事件及其他安全維護,由法警室辦理;其他有
      關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工作,由政風室協助辦理。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規定,並公布週知。
十四、本要點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或停止適用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