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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8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勸導仍不改善者本署得逕行將該車輛移至適當處
    所,或洽請交通管理單位協助,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負擔:
(一)無法提出證明當日至本署洽公,經勸導三次以上仍不改善者。
(二)於非停車場開放時間,未經本署同意使用停車場者,逕行開立勸導
      單,經勸導三次以上仍不改善者。
(三)未經本署同意,未停放在標示之停車格內或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
      輛行進或停放者。
(四)占用公務、身障人士及孕婦親子停車格者。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