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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8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本點說明違規經勸導仍不改善,本署得逕行將該車輛移至適當處所,或洽請交通管理
單位協助,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負擔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