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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第 8 條
教師兼任職務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應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
;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