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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8 條
教師兼任職務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應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
;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