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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考量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規範之衡平性,參照兼職處理原則第
七點規定,明定教師兼任職務之基本條件及兼職時數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