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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第 7 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被拘提、通緝期間自行到案者,經執行拘提或逮捕,
審酌下列情形,得對其使用戒具: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精神狀況。
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
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