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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第 7 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被拘提、通緝期間自行到案者,經執行拘提或逮捕,
審酌下列情形,得對其使用戒具: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精神狀況。
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
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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