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被拘提、通緝期間自行到案者,經執行拘提或逮捕, 審酌下列情形,得對其使用戒具: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精神狀況。 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 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