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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第 4 條
下列人員於依法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職務時,得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
用戒具:
一、法官、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法院或檢察署法警。
二、法院或檢察署之法警。
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