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第 4 條
下列人員於依法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職務時,得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
用戒具:
一、法官、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法院或檢察署法警。
二、法院或檢察署之法警。
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