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於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時使用戒具,限於各款所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始得為之,
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