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於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時使用戒具,限於各款所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始得為之, 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