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訴事由: (一)不服本校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因本校對其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請求之事件, 拒絕其請求或於二個月內不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受損害。 (三)因「本校矯正教育之實施」之公法上原因發生之財產給付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