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學生(少年受刑人)申訴事件處理應行注意事項(110.01.21 訂定) 3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一、界定申訴事由限於影響個人權益之處分、管理措施及請求之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於
    逾一定期間仍不為決定,而權利或法益上利益受損害。
二、如申訴事由逾越本點規定,審議小組得要求於規定期間內補正,審議小組認為不
    能補正者,應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款由本校作出不受理決定,並對
    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為輔導或協助解決問題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