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界定申訴事由限於影響個人權益之處分、管理措施及請求之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於 逾一定期間仍不為決定,而權利或法益上利益受損害。 二、如申訴事由逾越本點規定,審議小組得要求於規定期間內補正,審議小組認為不 能補正者,應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款由本校作出不受理決定,並對 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為輔導或協助解決問題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