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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明陽中學學生(少年受刑人)申訴事件處理應行注意事項(110.01.21 訂定) 3
三、申訴事由:
(一)不服本校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因本校對其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請求之事件,
      拒絕其請求或於二個月內不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受損害。
(三)因「本校矯正教育之實施」之公法上原因發生之財產給付爭議。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