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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
第 3 條
向本部申請核發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之未受懲戒證明者,每張應繳納新
臺幣三百元;同次核發多張,自第二張起,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