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英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 |
| 法規體系: |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
| 立法理由: | |
向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核發律師證書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
證者,應繳納新臺幣三千元。
申請補發或換發前項證書或執業許可證者,應繳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向本部申請核發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之未受懲戒證明者,每張應繳納新
臺幣三百元;同次核發多張,自第二張起,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十元。